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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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04-21 09:37    来源:宜昌市人民政府网

宜府办函〔202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宜昌市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

宜昌市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6号)要求,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围绕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体目标,以“防疫有我、爱卫同行”为主题,大力开展城区和乡镇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全面覆盖,切实提升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坚持属地管理。按照市负总责、县市区抓落实的原则,各级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二)压实主体责任。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是专项整治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主体责任,按时限、规范标准完成市场物业管理、场内环境卫生、市场基础设施完善、摊位规范布局、消防设施设备维修等整治任务。

  (三)加强整体联动。各级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依法依规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场内摊位及公共通道环境卫生,重点对市场公厕、下水道、水池、垃圾桶(箱、池)等部位进行清扫保洁和消毒,疏通明沟暗渠;

  (二)整治场容场貌,督促门店落实“门前三包”;

  (三)整治卫生死角,彻底清理消除农贸市场周围杂物、垃圾;

  (四)整治占道经营、出摊经营等违规行为;

  (五)整治设施不全、污水乱排、摊位布局不合理、清扫保洁不到位等问题;

  (六)整治场内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活禽交易等行为;

  (七)整治食品卫生,督促食品经营者尤其是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经营者落实“三防”(防鼠、防蝇、防尘)措施。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4月15日前)。各地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对需要提档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因地制宜,制定“一场一策”改造方案。

  (二)实施整治阶段(2020年4月16日-4月24日)。按照专项整治内容开展集中整治。

  (三)对标验收阶段(2020年4月25日-4月28日)。对整治情况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四)整改落实阶段(2020年4月29日-5月8日)。对现场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巩固提高整治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整治工作完成后自行撤销),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和园林局、市畜牧兽医中心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工作协调、会议组织、信息汇总、材料收集、媒体宣传,以及专项整治工作督导及业务指导、市场监管等工作(联络员市市场监管局李磊,联系电话:189********;市商务局李泽锐,联系电话:135********)。各县市区成立相应机构,于4月16日前,将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实施方案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检查督办。各地要将专项整治工作与推进复工复产、市场保供结合起来,与纵深推进爱国卫生运动、全面打造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升级版结合起来,加强检查督办,对思想不重视、行动不迅速、落实不到位的及时通报问责、责令整改。

  (三)确保整治实效。各县市区对本辖区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组织验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巩固扩大整治成果,进一步提升农贸市场在主体资格、食品追溯、检验检疫、诚信经营、熟食经营、商品质量、经营秩序、环境卫生、安全生产、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管理服务水平。各县市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于5月6日前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