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农贸市场主管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改造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赣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改造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赣州市商务局 赣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改造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在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辖区内按照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改造的农贸市场。
第三条 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财政奖补资金支持中心城区农贸市场改造。
第四条 市级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共同管理。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市级奖补资金分配意见,监督资金使用,做好资金绩效自评价。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下达市级奖补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和绩效再评价。
第二章 资金奖补标准
第五条 国有和集体产权的农贸市场改造补助标准:按800元/平方米标准作为计算财政奖补资金基数(实际改造费用单价不到800元/平方米的按实际单价作为计算基数),由市、区财政各奖补30%,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
第六条 私营产权的农贸市场改造补助标准:按500元/平方米标准作为计算财政奖补资金基数(实际改造费用单价不到500元/平方米的按实际单价作为计算基数),由市、区财政各奖补30%,不足部分由业主承担。
第三章 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第七条 区农贸市场主管部门、区商务局要指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审批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进行改造,确保项目改造质量,区财政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完工后,实施单位向区农贸市场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区农贸市场主管部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组织验收,区级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九条 项目市级审核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验收请示和县级初验报告;
(二)农贸市场改造自评报告(包括农贸市场基本情况、改造情况、竣工验收情况、预计取得的效益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等;
(四)农贸市场改造项目招投标材料、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竣工专项审计报告、竣工结算批复文件、第三方测量机构提供的改造面积测量报告等(对于私营农贸市场,招投标材料和竣工结算批复文件可用其他佐证材料代替);
(五)项目材料真实性声明;
(六)其它相关材料(包括改造前、中、后图片,项目发票,施工图纸等)。
第十条 资金拨付。经区政府或区管委会同意,验收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财政局拨付区级奖补资金。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凭市级审核备案材料和区级资金拨付凭证,报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拨付市级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将市级补助资金拨付至区财政局。
第四章 资金监管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二条 区农贸市场主管部门、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应对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于项目实施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向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报送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做好市级补助资金的跟踪问效,确保补助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予以处理,并收回已下达补助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9月1日开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