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关于印发《江宁区农副产品超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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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13053208/2019-62314 信息分类:    综合政务 / 部门文件 / 通知
发布机构:    江宁区商务局 生成日期:    2019-06-28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江宁区农副产品超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关 键 词:    农贸市场;生鲜超市;农副产品;传统农贸市场;资金管理办法;财政资金;城区范围;发展方向;相关单位;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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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宁区农副产品超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园区、相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江宁区商业网点规划2013-2030》以及《江宁区农贸市场提档升级、精细化管理工作专项任务方案》(江宁政发〔201787号)文件精神,商业规划今后主城区范围内不再新建传统农贸市场,鼓励现有农贸市场向生鲜超市过渡和改造,新建农贸市场应坚持超市化发展方向,鼓励生鲜超市往连锁化方向发展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农副产品超市建设,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现将《江宁区农副产品超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江宁区农副产品超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全区农副产品市场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我区农副产品超市建设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并推动全区农副产品市场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副产品超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重点用于支持和引导农副产品超市建设、改造和维护。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区商务局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年度支出计划,根据项目审批结果下达资金,会同区商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检查。

区商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具体的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项目使用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受理项目的补助申请申报、审核、评审;会同区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对纳入区政府年度实施计划的新建或改造的农副产品超市建设项目、农副产品超市信息化建设以及工作推进经费给予专项资金补贴和安排,发挥资金引导作用,推进农副产品超市建设。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财政补贴的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同一项目获得其他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补助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进行补助。

第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区级“农贸市场提档升级改造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 补贴标准:

(一)新建、改造经营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门店数量3—10个(不包含10个)、生鲜农产品品种40个以上的连锁门店,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50%给予每个门店不超过10万元补贴。

(二)新建、改造经营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门店数量不少于10个、生鲜农产品品种40个以上的连锁门店,按不高于实际投资额20%给予每个门店不超过10万元补贴。

(三)新建、改造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生鲜农产品经营面积占比超过25%的市场,按实际投资额30%给予补贴,每个门店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四)上述投资额不含土地房屋购置、房屋租金,人员工资、水电等运营费用。

(五)同一项目符合申报条件并获得市及市以上财政资金补贴的,连同区级财政补贴资金,补助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70%。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江宁区境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

(二)项目前期工作扎实,有具体的实施内容、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可行的实施方案,有明确的、具有相应能力的项目实施承担单位和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三)对申报材料真实性、遵守区级专项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以及违约责任做出书面承诺,企业信用审查符合要求。

第九条 项目按照组织申报、部门初审、制定计划、审核验收、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管理。

(一)组织申报。街道、园区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符合条件的市场或单位申报,项目所在街道、园区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报区商务局受理。

(二)部门初审。区商务局负责对各申报单位的信用情况报区信用办进行信用审查,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补贴;区商务局组织对辖区内申报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并实地查看,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必要时聘请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三)制定计划。对经审查或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年度建设或改造计划。

(四)审核验收。项目竣工后,需要由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完成情况专项审计。对工程竣工、申报材料完整的项目,由区商务局审核和抽查验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复审。

(五)资金拨付。根据审核和抽查验收情况,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次年联合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区商务局按计划拨付补助资金,由相关街道、园区、国企集团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按照“当年申报验收,次年审核补助”的原则安排区级财政预算。年初商务局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编制年度申报计划,会同区财政局验收申报项目;次年安排年度预算,对上一年验收通过的项目,下拨补助资金。其他项目支出,据实在当年列支。

第十一条 区商务局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1季度制定当年申报通知,并提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交的申报资料真实性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合规性等负责;中介机构对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开展年度绩效评价,根据区财政部门需要组织重点评价。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监察等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拒绝接受监督的,相关部门可收回或停止对该项目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补助的,取消其项目补助资格,并追回已补助的资金;对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