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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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商务局
2019年11月19日
中山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试点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中山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工作,规范中山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商务部关于做好2011年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通知》(商办建函〔2011〕886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商务秩字〔2016〕4号)和《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府办函〔2018〕258号)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自2020年起,市财政局每年安排资金600万元,连续安排三年,用于支持中山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试点工作。
第二章 资金适用范围和用途
第三条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中山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试点规范》实施建设标准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资金用于支持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包括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建设工程、软硬件设施建设等标准化升级改造费用。
第三章 资金的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 资金通过奖补形式进行支持,对象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的农贸市场开办单位或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投资单位。
第六条 对已完成标准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中山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试点规范》,对场地环境、设施设备、追溯体系、智慧应用、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评审验收。
第七条经评审验收通过的标准化升级改造农贸市场,市财政按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农贸市场开办单位或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投资单位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120万元;镇区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以适当支持。
第四章 资金的申报流程、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资金申报流程
(一)受理申请。根据《中山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试点项目验收指南》的要求,对已完成标准化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向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按A4纸标准装订一式八份,所有资料复印件均加盖申报单位公章。资金申报具体事项以每年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二)审核材料。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送至中山市农贸市场标准化升级改造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复审提出审核意见。
第九条资金拨付
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后,对审议通过的申报单位在中山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无异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将市级专项资金拨付至各农贸市场开办单位或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投资单位。(备注:如农贸市场开办单位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投资单位不一致的,由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投资单位申领市级专项资金)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资金必须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对弄虚作假、套取、挤占、挪用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批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审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至三年试点阶段结束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