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扶风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测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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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XXGK-2020-00177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2020年03月20日 发布日期: 2020-04-28 11:30
发文机关: 扶风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扶风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测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局属有关单位:

按照《宝鸡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的通知》(宝农发〔2020〕48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

各镇(街)、局属相关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守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深刻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在公共卫生风险防控中的重要作用,认真落实监测方案各项内容,持续强化属地监测预警和监督抽查,围绕区域特色产业发展制定辖区监测计划,完成监测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纳入年度农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年终进行综合考核并通报。

二、密切配合

各镇(街)、局属相关单位要明确监测工作负责人及责任人,在抽样检测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协助。部、省、市、县级监测时,各镇(街)要提供本地区具体受检单位的名单和地址信息,全程配合抽检工作。

三、有关要求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勇于担当,靠前服务,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要求,参照本监测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监测工作计划,及时上报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业农村局),并组织实施。县畜牧兽医站、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县水产站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科学严谨地做好县级监测工作,收集各镇(街)检测情况,分别于2020年4月1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前按季度将县级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以文件形式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产品,要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反馈至被监测镇政府、街道办,并及时查明原因,跟进开展监督抽检,落实整改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扶风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3月20日

 

附件

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2020年县农业农村局继续开展对全县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农业投入品开展风险监测,同时各镇(街)组织开展对本辖区的监测工作。为保证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农业投入品抽检。

二、监测时间

全年按季度开展4次监测,每季度监测为1次。县级监测时间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县畜牧兽医站、县水产站具体确定。

三、监测机构

定量检测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县畜牧兽医站、县水产站和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从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和农业农村部门资质许可的检测机构中择优确定(详见附表1)。定性监测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县畜牧兽医站、县水产站和各镇(街)监管站检测。

四、监测品种和数量

全年定量监测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共93个(批次)。其中配合省、市级监测43个(批次),县级监测50个(批)。(详见附件2)

(一)种植业产品

1、蔬菜和食用菌

监测的蔬菜以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种类为主,其中主要包括番茄、辣椒、茄子、黄瓜、青菜、四季豆、豇豆等产品;监测的食用菌均为鲜品,主要包括香菇、平菇、双孢蘑菇、金针菇、秀珍菇等产品。

2、水果

监测种类以当地产的苹果、猕猴桃、桃、葡萄、西瓜、草莓等时令水果为主。

(二)畜禽产品

监测种类以猪肝、猪肉、牛肉、羊肉、禽肉、禽蛋为主。

(三)水产品。

监测品种包括草鱼、鲤鱼、鲢鱼、鲫鱼、鳙鱼等产品。

(四)农业投入品。

包括农药、兽药、肥料、饲料产品。抽检时间和数量由县执法大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抽样要求

(一)抽样环节

监测农产品生产基地、养殖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屠宰场、超市、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市场(门店)。

(二)抽样比例

1、种植业产品

生产环节和市场环节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8:2。生产环节抽样时,“二品一标”认证基地的抽检数不低于总量的30%。

2、畜禽产品

屠宰场(养殖场、农贸市场、批发市场和超市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5:2:1:2。

3、水产品

养殖场、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超市、暂养池(或运输车)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3:4:2:1

4、农业投入品

生产企业、经营市场、农资门店和种(养)殖场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3:2:3:2。

(三)抽样要求

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县畜牧兽医站、县水产站和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根据监测方案要求,提供当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生产基地、养殖场、屠宰场名单,并派专人全程协助、监督抽样;抽样地点应具有代表性,应尽量抽取当地生产的样品,能反映当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抽取样品应有明确产地或进货渠道,如实填写抽样单,对来源不详的样品原则上不抽,做到样品可追溯。其中,抽取市场环节样品不再需要市场和摊位人员的签字盖章确认,由抽样人员自行购买样品并登记完整的抽样信息。

六、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一)种植业产品

1、抽样方法

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789-200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表3)

(二)畜禽产品

1、抽样方法

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表4)

(三)水产品

1、抽样方法。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30891-201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详见附表5。

(四)农业投入品。

1、抽样方法

按各专业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按各专业现行有效标准执行。

七、定性监测

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定性监测20000批次。其中,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全年定性监测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4000批次,各镇(街)监管站全年定性监测农产品样品不少于2000批次,县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产品自检制度。畜禽产品定性监测2000批次;水产品定性监测200批次。

采用速测方法检测种植业类农产品中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按照GB/T5009.199-2003标准执行,抑制率在40%以下为合格安全农产品,抑制率在40%-50%的农产品为可疑农药残留超标,需进一步复检进行判定,抑制率大于50%的为农药残留超标样品,需进行定量分析并追溯根源。

经快速检测合格的农产品,允许上市。不合格(呈阳性)的样品,应进行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产品,立即将样品送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进行定量检测。 定量检测结果仍不合格,产品不得上市销售。如果检测中发现违禁使用农药、兽药或添加违禁物质的,立即报告县农业农村局,以便及时、依法作出无害化处理,并追溯根源,从严查处。

八、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种植业产品

  按照GB2763-2019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2763-2019及例行监测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二)畜禽产品

1、瘦肉精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肝、猪肉、牛肉和羊肉中的判定限为0.5ug /kg;

2、氯霉素、金刚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3、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诺美沙星)在禽肉和禽蛋中残留,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4、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和甲砜霉素在禽蛋中残留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

5、磺胺类和四环素类在猪肉、猪肝、牛肉、羊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判定。

6、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在禽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判定。

(三)水产品

1、氯霉素不得检出,判定值为≤0.3ug/kg。

2、孔雀石绿不得检出,判定为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ug/kg。

3、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不得检出,判定值AOZ、SEM、AMOZ和AHD各为≤1.0ug/kg。

4、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和洛美沙星不得检出(≤2.0ug/kg)。

5、酰胺醇类药物判定以甲砜霉素≤50ug/kg,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总量≤1000ug/kg。

6、氟喹诺酮类判定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的总量≤100ug/kg。

7、磺胺内判定以磺胺嘧啶等12种的总量≤100ug/kg。

(四)农业投入品

按各专业现行标准判定。

九、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

监测结果由县畜牧兽医站、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县水产站根据监测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并按以下内容撰写分析报告。并分别于2020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按季度将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以文件形式报送县农业农村局。

(一)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二)监测基本情况

包括监测镇(街)、监测环节、监测种类、抽样数量、检测参数等。

(三)本地监测产品的销售和质量总体情况

(四)监测结果分析

1、农产品生产环节监测情况。

2、各监测镇(街)之间结果比较。

3、各监测环节结果比较。

4、不同药物(污染物)残留检出率(超标率)结果比较。

5、监测发现的突出问题。

6、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

7、原因分析。

8、对策、措施和建议。

十、有关事项

(一)各镇(街)、局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严格执行本方案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抽检和送检工作。对于送检不及时,影响到整体工作进度的,将通报批评。

(二)抽样人员应认真填写抽样单,表中信息要求填写完整、清晰,并交受检单位签字确认、盖章。若受检单位因故无法签字、盖章,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盖章予以确认。此工作单必须留存,将作为抽样单位与受检单位样品确认的重要依据。抽样单一式四份,抽样单位、被抽检单位各留一份,一份交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畜牧站、水产站登记汇总,一份随样品送交农产品质量检验测试单位。

(二)、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暂行规定》(农办渔[2009]19号),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三)水产品监测过程中,对于快检中发现的疑似样品、阳性样品、结果临界点样品或抽样过程中发现的有风险隐患的样品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定性确证,全年定性检测或确证数量不少于总样品量的20%。

(四)受检单位名称应填写规范,如XX县XX镇XX生产基地(或XX市场);样品名称应规范(样品品种写学名);样品产地要注明,应具体到XX镇XX村。

(五)未经县农业农村局同意,任何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六)联系方式

①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负责人:孙林涛

联系电话:0917-5212835

传真:0917-5212835

电子邮箱:ffnjz5212835@163.com

②县畜牧兽医站

负责人:卢献文

联系电话:0917-5230869

传真:0917-5230869

电子邮件:ffxxmzx@163.com

③县水产站

负责人:乔公学

联系电话:13891733999

电子邮件:1379895767@qq.com

④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负责人:康剑飞

联系电话:0917-5215915

传真:0917-5215915

电子邮件:ffxzfdd@163.com

附表:

1、监测机构汇总单位

2、全县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监测任务安排

3、蔬菜、水果、食用菌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4、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5、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件1

监测机构汇总单位

 

序号

承担单位

承担任务

备注

1

农业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杨凌)

全省种植业抽检及结果汇总;种植业产品监测结果分析研判

 

2

 

省农业检验检测中心

全省畜禽产品抽检及结果汇总;畜禽产品年度监测结果分析研判

 

全省农药产品抽检及结果汇总

 

 

 

全省兽药产品抽检及结果汇总;

 

 

全省肥料产品抽检及结果汇总

 

 

全省饲料产品抽检及结果汇总

 

3

省水产研究与技术推广总结

全省水产品抽检及结果汇总;水产品年度监测结果分析研判

 

 

 

附件2

 

全县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监测任务安排

 

单  位

 

种植业产品

 

畜禽产品

 

水产品

 

 

定性监测

 

定量监测

 

定性

监测

 

定量监测

 

 

定性监测

 

 

配合省市级

县级

配合省市级

配合省市级

县级

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4000

35

35

 

 

 

 

 

 

县畜牧兽医站

 

 

 

2000

 

15

 

 

 

县水产站

 

 

 

 

 

 

200

8

 

 

城关街道办

 

2000

 

 

 

 

 

 

 

 

 

法门镇

 

2000

 

 

 

 

 

 

 

 

 

天度镇

 

2000

 

 

 

 

 

 

 

 

 

召公镇

 

2000

 

 

 

 

 

 

 

 

 

杏林镇

 

2000

 

 

 

 

 

 

 

 

 

绛帐镇

 

2000

 

 

 

 

 

 

 

 

 

午井镇

 

2000

 

 

 

 

 

 

 

 

 

段家镇

 

2000

 

 

 

 

 

 

 

 

合计

20000

35

35

2000

 

15

200

8

 

 

 

 

附件3

 

蔬菜、水果、食用菌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监测项目

检测依据

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氰戊菊酯、敌敌畏、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甲萘威、三氯杀螨醇、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多菌灵、吡虫啉

NY/T 761-2008或GB 23200.8-2016或GB/T 20769-2008或GB 23200.113-2018

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虫螨腈、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乐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灭蝇胺、甲霜灵、霜霉威、氯吡脲、氯聚酯(异构体之和)、醚聚酯、虫酰肼、吡唑醚菌酯

GB 23200.8-2016或GB/T 20769-2008或GB 23200.113-2018

阿维菌素

GB 23200.19

除虫脲

GB/T 5009.147

 

 

 

 

 

 

 

附件4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监测项目

样品各类

检测依据

瘦肉精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猪肉、猪肝、

牛肉、羊肉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或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磺胺类(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啉)

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参见农质发[2014]5号文件附录。)

畜禽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9);

四环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法(GB/T 21317);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禽肉、禽蛋

禽蛋和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金刚烷类

动物源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5-2019)

禽蛋和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氯霉素

附件5     

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监测项目

 

 

检测方法

氯霉素

 

按GB/T20756-2006《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检测。氟苯尼考胺上机按照本文附录《水产品中氟苯尼考胺残留量测定的上机方法》进行

酰胺醇类(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

 

孔雀石绿(包括有色孔雀石绿和无色孔雀石绿)

按GB/T20361-2006《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检测,阳性样品按GB/T19875-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确证;或直接按GB/T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进行检测

 

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和呋喃妥因代谢物AHD)

 

按农业部公告第783号-1-2006《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测定

 

磺胺类(包括磺胺噻唑、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多辛、磺胺异噁唑、磺胺喹噁啉、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氯哒嗪和磺胺甲噻二唑等12种)

 

 

 

 

按农业部公告1077号-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检测。

氟喹诺酮类(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按农业部公告1077号-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检测

氟喹诺酮类(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和洛美沙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