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0年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工作的通知
-
I want to share
为加强农贸市场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升全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行动方案》(鲁食药监食二〔2017〕143号,以下简称《方案》),省局决定继续开展第三批省级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以下简称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工作,并对2018年已创建农贸市场开展复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创建范围。由市场开办者依法开办,位于城区、社区内,以销售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各类食用农产品和食品为主的农贸市场(含便民市场、社区市场,下同)均可申报规范化农贸市场。临时或定期买卖的市场不列入申报范围。各市今年纳入规范提升范围的农批市场也可以纳入申报范围。
二、明确创建对象。根据《方案》安排,今年全省新创建规范化农贸市场75家(创建申报名额详见附件1)。各市要结合辖区内食品安全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实际,择优选择拟定参与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的市场名单,并于5月30日前报各市市场监管局。
三、规范创建程序。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主体是农贸市场开办者,申报创建的农贸市场开办者要如实填写《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申报表》(详见附件2),经县局初审、市局中期评估、省局评估验收、公示公布等程序(详见附件3)组织创建。
四、完善创建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情况,省局对《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考核评价标准》(详见附件5)作了适当调整,各市县局要组织参与创建的农贸市场认真学习标准要求,对照标准查缺补漏、补齐短板、规范经营。
五、严格标准条件。对2019年未参与评估和评估未通过的农贸市场,继续纳入2020年创建,相关市局要加强工作指导,确保达到创建条件,对年底评估仍未通过的农贸市场,追回奖补资金并在适当范围通报。对今年新参与创建且在年底评估未通过的,不再给予机会,相应名额作废。
六、强化结果应用。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工作与食品安全考核工作和食品安全市、县创建相结合,农贸市场创建验收得分直接作为食品安全市、县创建省级评价相应业态的得分。对未通过验收的农贸市场及所在县,有关情况通报省局食品协调处。对未完成创建目标的在年底考核工作中适当扣分。
七、实施动态管理。各市要加强对已公布规范化农贸市场的跟踪管理,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充分体现引领带动作用,确保持续达到标准规定内容和要求。今年将对2018年公布的218家农贸市场进行复评,对不能持续达到创建标准要求的,取消其命名并向社会公告。(具体程序详见附件4)
附件:
1.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申报名额分配表
2.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申报表
3.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程序
4.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复评程序
5.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考核评价标准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4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附件1
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
创建申报名额分配表
序号 |
市 局 |
创建申报名额 |
1 |
济南 |
13 |
2 |
青岛 |
15 |
3 |
淄博 |
3 |
4 |
枣庄 |
1 |
5 |
东营 |
3 |
6 |
烟台 |
9 |
7 |
潍坊 |
2 |
8 |
济宁 |
3 |
9 |
泰安 |
7 |
10 |
威海 |
1 |
11 |
日照 |
4 |
12 |
临沂 |
5 |
13 |
德州 |
3 |
14 |
聊城 |
2 |
15 |
滨州 |
3 |
16 |
合计 |
75 |
附件2
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
创建申报表
市场名称 (加盖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
|||
地址 |
|
联系人 |
|
|||
电话 |
|
|||||
相关数据 |
资产总额 (万元) |
|
经营面积 (平方米) |
|
上年度食品(农产品)销售总额 (万元) |
|
食品管理 人员数(人) |
|
食品专业 人员数(人) |
|
有无快检室 |
|
|
食品业户数量(个) |
|
食用农产品销售业户数量(个) |
|
|
|
|
所在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所在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省级评估验收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省市场监管部门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申报应附相关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市场基本情况介绍及自查报告。3、入场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单位、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名录。
附件3
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
创建程序
一、市场申报。各创建单位填写《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申报表》(附件2),按《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考核评价标准》(附件5)开展自查并制定整改方案,提交本单位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自查报告及整改措施、入场经营者名录等材料并报送县级市场监管局。
二、初审上报。县级市场监管局对创建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初审,按照创建标准对市场开展检查,结合市场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研究提出意见,将初审合格的单位名单和相关材料于5月30日前报各市市场监管局,并组织市场开展创建。
三、中期评估。各市市场监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于8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参与创建农贸市场的中期评估。对经审核达到创建标准的市场名单和相关资料于9月10前上报省局食品流通处。
四、评估验收。省局将于11月中旬前对各市审核通过的市场进行评估验收。严格按照《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考核评价标准》(附件5)进行评分,分值达到80分以上的为通过验收;低于80分的不予通过。
五、公示公布。对通过验收的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拟定公示名单,并通过省局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省局履行规定程序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附件4
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
复评程序
一、市场自查。各县级市场监管局组织本辖区内2018年通过评估验收的农贸市场,按照《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考核评价标准》(附件5,以下简称《考核评价标准》)开展自查自评,针对存在的问题列出清单、制定方案,进行整改。7月15前,自查自评达标(得分80分以上,下同)的农贸市场将本单位自查自评情况报告、入场经营者名录等复评材料报送县局进行复评。
二、县局验收。县局按照《考核评价标准》对申报复评的农贸市场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不达标的取消命名。8月15日前,各县局将本辖区验收达标农贸市场名单、验收不达标农贸市场名单(含自评不达标市场)、市场主体已不存在名单及复评验收情况报各市市场监管局。
三、市局抽查。各市局按照《考核评价标准》对县级局上报的验收达标农贸市场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达标农贸市场总数的30%,抽查不达标的取消命名。9月15前,各市局将本市辖区验收达标农贸市场名单、验收不达标农贸市场名单(含自评不达标市场、抽查不达标市场)、市场主体已不存在名单及抽查情况报省局食品流通处。
四、省局抽查。11月中旬前,省局按照《考核评价标准》对各市上报的验收达标农贸市场进行随机抽查,抽查不达标的取消命名。
五、公示公布。省局根据各地复评情况和省市局抽查结果,确定复评达标农贸市场名单、取消命名农贸市场名单,按程序报批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六、结果应用。规范化农贸市场复评工作与食品安全市、县创建相结合。对未通过复评的农贸市场及所在县,通报省局食品协调处。
附件5
山东省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创建考核评价标准
考核对象 |
考核项目 |
创建标准 |
评价细则 |
分值 |
(一)市场开办者 |
制度健全 |
农贸市场建立健全环境卫生、档案管理、入市查验、抽样检验、日常检查、投诉举报、问题处置等7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查阅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每少1项扣1分,扣完为止。 |
4 |
场所规范 |
1.农贸市场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2.农贸市场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3.各销售区域统一标识且标识明显。 |
现场检查市场环境,有1项不符合规范标准的,扣3分,扣完为止。 |
9 |
|
档案完善 |
1.市场开办者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 2.档案内容包括:①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入场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住所,食用农产品主要品种、产地及进货渠道等信息;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③食用农产品抽检情况;④日常检查情况。 3.市场开办者对入场销售者档案及时更新,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入场销售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
1.未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的扣10分。 2.现场抽查5家入场销售者档案,档案内容每少1项扣1分,保存期限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
10 |
|
入市查验 |
1.市场开办者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可溯源凭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查验记录(可溯源凭证包括供货凭证和销售凭证,合格证明包括农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生猪产品品质合格证明、畜禽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须经市场开办者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
现场抽查5个食用农产品,有1个食用农产品凭证和证明不符合规范标准的,扣1分;无合格证明且市场开办者未抽样检验的,扣1分,扣完为止。 |
10 |
|
签订协议 |
1.市场开办者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2.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包括不合格农产品就地销毁、不合格畜禽产品应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的约定。 |
现场抽查5家入场销售者档案,有1家未签协议的扣5分,协议没有相关约定的,发现1家扣2分,扣完为止。 |
5 |
|
专职专管 |
1.农贸市场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未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扣5分;未明确管理责任的扣2分。 |
5 |
|
培训管理 |
1.市场开办者每年开展食品安全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不少于2次。 2.每年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不少于1次。 3.每年对入场销售者培训教育不少于2次。 4.宣传、培训和考核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查阅农贸市场文档资料,有1项不符合规范标准的,扣2分,扣完为止。 |
10 |
|
抽样检验 |
市场开办者对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能够实现半年覆盖所有入场销售者及场内销售的主要食用农产品品种。 |
查阅农贸市场文档资料,实现的得10分;不能实现的得0分。 |
10 |
|
投诉举报 |
1.市场开办者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意见。 2.投诉举报处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查阅农贸市场文档资料,有1项不符合规范标准的,扣1分,扣完为止。 |
2 |
|
信息公示 |
1.市场开办者在显著位置通过宣传栏及时公布本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投诉举报电话。 2.市场开办者在显著位置动态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及市场自查结果,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 |
现场检查信息公示场所和设备,有1项不符合规范标准的,扣2分,扣完为止。 |
4 |
|
(二)入场销售者 |
亮证经营 |
1.食用农产品摊位柜台悬挂统一制作的经营信息公示牌(包括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经营品种、相关证照) 2.食品销售者应在醒目位置悬挂食品经营许可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点要依法登记。 |
现场抽取5家入场销售者,有1家销售者不符合规范标准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卫生要求 |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2.从事即食食品加工和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帽、佩戴口罩; 3.销售散装熟食应配备防尘防蝇设施、专用取放工具及盛放的容器。 |
现场检查5家入场销售者,3项内容有1项内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
8 |
|
设施设备 |
1.入场销售者销售设备或者设施干净卫生,并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设备或者设施。 2.销售冷藏冷冻食用农产品的,具有相应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并符合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和环境等特殊要求。 |
现场检查5家入场销售者,有1项不符合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
检验检疫 |
1.入场销售者不得采购、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2.畜禽产品销售者要在醒目位置主动公示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
现场检查5家入场销售者,查阅检验检疫证明,没有检疫检验合格证的扣2分,没有主动公示的扣1分,扣完为止。(本项为合理缺项) |
10 |
|
进货查验 |
1.入场销售者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要求,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2.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
现场抽查5家入场销售者,查阅记录和凭证,有1项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
自查制度 |
1.销售者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 2.有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现场抽查5家入场销售者,查阅自查记录,有1家没有记录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2 |
|
包装标识 |
1.销售食用农产品在产品包装或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或来源地、供货商或入场销售者等信息,有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2.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还应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 4.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上载明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5.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现场抽查5个食用农产品,有1项不符合规范标准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5 |
|
(三)否决事项 |
检验检疫 |
生猪产品销售者落实“两证一报告”要求,批批索取生猪产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类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报告。 |
现场抽查5家生猪产品销售者,有1个生猪产品没有“两证一报告”的,该市场一票否决,直接判定不能通过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化农贸市场验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