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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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议通过的《合肥市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实施方案》,经市司法局依法审查登记,登记号为HFGS-2020-092,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农业农村局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的通知》(皖农质函〔2020〕785号)文件要求,推进我市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明确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实施范围、条件与要求
(一)实施范围。
1.产地准出实施范围: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列入试行范围,其农产品上市时要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鼓励小农户参与试行。实施产地准出的品类为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2.市场准入实施范围:依法设立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和商场、超市、便利店、食用农产品配送中心、酒店、食堂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加工企业。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类为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
(二)产地准出条件和市场准入要求。
1.产地准出条件:施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的蔬菜、水果、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在销售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经查验或质量安全检验后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不得采收(或出栏)上市,不得出具合格证。
2.市场准入要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购进市场准入实施范围的食用农产品时,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查验当批次产地准出合格证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采购和销售。具备包装条件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标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管理规定。
二、规范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是指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一)基本样式:全国统一合格证基本样式(见附件),大小、纸张、颜色不做统一规定。可以是印刷的,也可以是手写的,有条件的主体可以使用电子合格证。内容应至少包含: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重量)、产地、种植养殖生产者信息(名称、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承诺声明等。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合格证内容中规定的基本信息不能减少,但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信息,例如产品品牌、认证标识等,若开展自检或委托检测的,应当在合格证上标示。
(二)承诺内容:种植养殖生产者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及非法添加物,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合格证真实性负责。对于重金属、生物毒素等主观不可控因素暂不纳入承诺范围。
(三)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主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一联留存备查,留存期为一年。
(四)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同品种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一车装运多个品种,应当在合格证上列出所有品种名称,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抓好落实。加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是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提高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食用农产品“从田间到舌尖”安全的重要手段,对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举措,推动衔接工作落到实处,切实保证食用农产品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障。
(二)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加强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作配合,不断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的实施和监管,建立产地准出制度,督促产地准出实施范围内的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将“三品一标”质量标志、动物检疫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等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统筹使用。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实施和监管,建立市场准入制度,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将查验并留存合格证或“三品一标”质量标志、动物检疫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等质量合格文件、产地证、购货凭证等可溯源凭证作为市场准入的基本条件。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是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责任主体,要坚持“谁出具、谁负责”的原则,保证出具的佐证材料真实有效。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集中交易市场时查验并留存合格证,留存的佐证文件可采取复印、扫描、摄像或记录等方式,入场销售者无法提供合格证件的,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是查验记录购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按照规定查验记录相关材料。
(三)加强督查,严把关口。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销售者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严把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关口。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严格出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加强生产基地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监督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销售者严格入场查验留存制度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大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督查力度。
(四)加强宣传,稳步推进。要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衔接有关教育培训,深入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和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做好宣传动员,营造有利于衔接工作的良好氛围。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市场开办者责任意识,督促市场销售者进一步树立进货必须查验记录意识,推进衔接工作取得实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合肥市农业农村局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有,有效期五年。
附件: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基本样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