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区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和运营管理六条激励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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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政办〔201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区农贸市场提升改造和运营管理六条激励措施》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区农贸市场

提升改造和运营管理六条激励措施


为落实《漳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三年改造建设实施方案(2018-2020年)》(漳政办〔2018〕60号),进一步激励市场举办者提升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水平,加快补齐我市民生短板,增强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特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提升改造扶持。对芗城区、龙文区列入三年行动计划(含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的农贸市场,参照相关规范要求完成新建或改造建设且经验收合格后,以专项审计认定的投资额,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30%、区级财政承担30%、农贸市场举办者承担40%。单个农贸市场市、区两级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食安办)、财政局,芗城区、龙文区政府

二、推进食品安全溯源。对经提升改造建设后的农贸市场配套食品安全检测系统和追溯系统,且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网,按规定上传相关信息,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的,经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认定后,对其投入的各类智能秤、检测设备、服务器、系统软件等按实核算,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30%、区级财政承担30%、农贸市场举办者承担40%,市、区两级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商务局、财政局, 芗城区、龙文区政府

三、鼓励创新智慧服务。鼓励全市农贸市场引入智慧化管理系统,实现交易数据统一采集、统一结算,统一开票、独立做账,对符合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商贸业统计制度规范,当年月度新增纳入限上批发或零售业统计的农贸市场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芗城区、龙文区政府

四、争创星级文明市场。加强整治市场周边占道经营,逐步取缔马路市场,在市区范围内开展星级文明农贸市场创建活动,提高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服务水平。财政每年安排总额100万元,由市、区两级财政按体制承担,对达到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的文明农贸市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城管局、文明办、住建局、商务局、财政局、消防救援支队,芗城区、龙文区政府

五、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贸市场管理运营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部分地方税种和附加等减税降费新政。对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食安办)、商务局, 芗城区、龙文区政府

六、提升行业发展水平。鼓励成立农贸市场行业协会,积极发挥协会作用,引导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发展,加强自我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诚信经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协会开展行业发展调研、行业培训教育和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食安办)、民政局,芗城区、龙文区政府

本文件需细化方案或实施细则的,由第一责任部门负责制定,市商务局负责牵头汇总。所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受益财政的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财政资金跨年度安排预算兑现拨付。如上级颁布新政,按最新政策执行。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各县(市)政府、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