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连市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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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大连市商务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连市应急管理局
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连市城市管理局  年号:2021  期号:06  文件类别:大商务发 


大商务发〔2021〕16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部署,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了《大连市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商务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连市应急管理局  

大连市市场监管局           大连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6月2 日

 


大连市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

 

为落实《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中办发〔2021〕2号)文件精神,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激发农贸市场经营主体活力,改善提升市场环境和质量,按照市政府提出的“菜篮子”工作部署和要求,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畅通市场有序循环,推进市场提质增效,完善我市农贸市场服务体系,提高“菜篮子”工程服务功能,树立农贸市场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中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农贸市场便民利民作用,进一步提升农贸市场对居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体,政策引导。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主体,筹措建设资金实施升级改造,对建设质量和安全负责。各级政府制定政策措施,引导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并给予财政支持。

(二)严格标准,突出重点。升级改造要依据《大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与管理规范》(见附件)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以存在的问题为升级改造重点,采取建设和管理同步、硬件与软件同步、食品安全与疫情防控同步、市场开办者与经营者同步,实现整体改造,全面提升。

(三)一场一案,鼓励创新。结合实际,一场一案,既坚持标准,又体现特点,突出特色创新。鼓励农贸市场加强信息化、标准化、食品追溯系统建设,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内容

现有农贸市场购物环境、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体系、价格监测、规范化管理等全面升级改造,加快我市农贸市场智慧化、多元化高品质转变,促进设施配套、服务水平、购物环境全面提升。

四、升级改造目标

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大连市中心城区和其他地区城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升级改造。

五、主要任务

(一)建设精品示范农贸市场。利用物联网、云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打造农贸市场智慧化管理系统和监管平台。加快推进农贸市场智慧化改造,引入智能化设施设备,推动农贸市场智慧化管理,实现智能支付、交易溯源、计量管理、价格公示、价格监测、价格数据共享等智慧管理和服务模式,为消费者提供便利化智慧化服务。

(二)重塑农贸市场新形象。对现有农贸市场进行整体升级改造,重点加强市场内外部墙体结构改造和形象美化,新建改建市场内公共厕所,水产品交易区域上下水和污水排放设施改造,通风设施、消防设施等维修更换,出入门改扩建、地面硬化和防渗处理,摊位、档口及交易区重新科学合理分区及标准化改造等,树立农贸市场宽敞、明亮、干净、整洁、安全的新形象。

(三)发展多业态农贸市场。支持农贸市场融合旅游、休闲、购物、餐饮等行业,创新经营业态,力促传统农产品购销场所转变为符合现代消费习惯、引领时尚发展的创新消费服务平台。支持农贸市场升级传统销售模式,发展线上配送服务,引入线上下单、市场发货、第三方配送的经营模式,不断激发农贸市场发展活力。

六、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2021年5月)

1.制定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

2.开展农贸市场摸底调查;

3.制定我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与管理规范。

(二)实施攻坚阶段(2021年6月-2022年9月)

1.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先导区管委会制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计划,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落实;

2.制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与管理评分标准、资金补贴办法等相关政策文件。

(三)总结提高阶段(2022年10月-2022年12月)

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查遗补缺,完善管理机制,实现农贸市场管理规范、运转高效、调控有力。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联席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建立联席机制,商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共同参与、密切协同,履行工作职责,形成合力支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顺利实施。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各先导区管委会要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工作联席机制,主动对接、积极引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确保完成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任务。

(二)落实补贴资金。市和区市县两级政府要制定政策措施,统筹安排补贴资金,对符合财政支持的农贸市场,以“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财政补贴。

(三)加大推进力度。按照属地原则,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由市场开办者具体实施,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负责分期分批组织协调和推进。市政府相关部门组成工作推进小组,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推进,畅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管理责任传导机制。

(四)落实主体责任。农贸市场开办者要提高思想认识,按照“谁开办、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高标准完成升级改造。


附件  大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与管理规范


附件

 

大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与管理规范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使用的术语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农贸市场选址、场内环境、建筑装修、设施设备、场内布局、商品卫生质量、现场食品加工、品牌食品经营、市场管理、诚信经营等应达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社区农贸市场的新建、改造与管理。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包括摊位、店铺、营业房等)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有多个经营者进场独立从事蔬菜、瓜果、水产品、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熟食卤品、腌腊制品、土特产等各类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零售经营为主的室内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交易提供平台、场地、设施、服务、风险防控、日常管理和市场秩序维护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是指在市场从事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现货销售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建设场地

(一)选址要求

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的要求,手续齐全。

农贸市场设置应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

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千米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场所。

(二)建筑与配套设施

农贸市场应为固定建筑的室内经营场所,宜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

农贸市场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多层市场应设有运输货物的专用电梯,并设置自动扶梯,方便顾客购物。

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4.5米;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在不影响市场运行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条件。

农贸市场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室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米。其中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农贸市场出入口不宜少于4个,主要出入口的门宽不小于5米,室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4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3米。农贸市场内购物通道地面应有明显通道标志线。

农贸市场应配套设置公厕,并符合《城市公厕设计标准》(CJJ14-2016)和住建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厕所不宜设在熟食等直接入口食品经营区附近。

农贸市场应设有轮椅通道、扶手等无障碍设施,方便残障者、老年人、伤病人或孕妇儿童等人员使用。

农贸市场应根据需要配置相应的装卸场所、仓储设施、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管理用房等。

农贸市场应配置机动车停放场所,并设置相应停放标志。

(三)装修

农贸市场正门应设置醒目的市场名称标识,入口处设有信息栏、宣传栏、公示栏等,户外广告设计应整洁、美观。农贸市场门牌、广告牌、店铺招牌等应统一设计。

农贸市场应在显著位置展示行业规范,应统一规范经营者字号标牌,室内应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农贸市场地面应按照排水、防滑、防渗、易清扫的要求铺设地面,地面向通道两边排水沟倾斜,坡度设计合理,保证通道无积水。内墙(含立柱四周)应贴墙面砖或防潮防污材料,高度不低于1.8米。

农贸市场内各种管道、线路、设施设备宜隐蔽设置。场内通道保持通畅,通道上方或地面应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

四、场内布局

农贸市场应按照商品种类设置交易区,同类商品区域要相对集中,分区要标志清晰。鲜、活、生、熟、干、湿商品应严格分开。

农贸市场经营腌制品、酱菜调味品、粮油制品、熟食卤品的应设专柜或专间。禽畜肉类、水产的区域应与其它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不得与烧腊及其它熟食档相邻相对,相隔距离不小于5米。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菜等直接食用食品的柜台或专间距离厕所、垃圾房等的间距不小于25米。

五、设施设备

(一)供水设施

农贸市场水源要符合国家GB5749的要求,设施配置符合国家节约用水的规定。供水设施应按各交易区的用水需求设置,保证足够的水量、水压,一户一表。水产品供水到商位,肉类区供水到经营区,熟食经营区供水到专间。

(二)排水设施

农贸市场应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并设防鼠隔离网。排水沟应采用不锈钢材料或PVC塑料管制造,宽度应为20厘米左右,弧底深度不少于12厘米。

农贸市场各类档台面应从通道一侧向档内一侧倾斜,并设置台面排水槽及垂直排水管。

(三)供电设施

农贸市场应配备符合用电负荷、安全的供电设施。电线铺设以暗线为主,并配备漏电防护装置。户外、潮湿场所需要供电的,必须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农贸市场内环境照明供电设施配置应符合GB50034的规定。柜台应配置统一美观的节能照明灯具,场内通道配备节能照明灯。

农贸市场各经营区域应配备带接地线的符合低压电器使用的电源插座,水产区域使用防水插座。

农贸市场应实行一户一表,集中管理,场内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乱拉、乱接电线。

(四)通风设施

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尽量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达不到卫生和经营要求的,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设施应尽量降低噪音影响,排风机口的设置应符合环保要求。

农贸市场需要实施温控的食品区应配置相应的通风及温控设施。

(五)卫生设施

农贸市场每个摊位应设置密闭果蔬垃圾桶,分类收集经营产生的垃圾。

农贸市场应至少选择1处人流较大、便于投放的场地设置分类投放点,根据人流量和场地实际增加设置。分类投放点应按垃圾分类要求分别设置收集容器。

农贸市场垃圾收集点应配备足够的加盖密闭果蔬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垃圾收集点应配备专人管理,设置标识牌,公示作业单位、责任人、电话等信息。垃圾收集点垃圾桶应摆放整齐,确保外观整洁、功能完好。垃圾转运应做到清洁、密闭。

农贸市场应配备卫生消毒设施,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以上的农贸市场应建设一座分布式厨余垃圾处理设施。

(六)消防安全设施

农贸市场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应设置消防通道,各出口设置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指示牌,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农贸市场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更换,确保完好无损。

(七)食品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农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检测试剂、冷藏设备、清洗设备、录像设备和电脑设备等。应配备食品检测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检测工作。

(八)经营设施

1.柜台

摊位柜台根据不同商品的经营需求统一设计制作,宜采用岛状式或条状式整齐排列。柜台立面应贴墙面砖或封闭处理,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柜面及边缘挡水凸边使用面砖或防水材料制作。

柜台高度宜为0.7米-0.8米,宽度宜为0.8米-1.2米,长度宜为1.5米-2米。

各柜台内应在同一位置摆放电子秤,电子秤设置位置应便于消费者查看。应统一设计制作柜台号牌、价格牌及相关证明的公示牌照,装置安装高度应保证顾客能够清晰完整地查看商户信息。

冷冻、冰鲜水产品、鲜肉柜台应采用不锈钢台面,活鱼摊位外设隔水墙,隔水墙应高于鱼池(盆)上沿。

2.冷藏设施

为保质保鲜有温度要求的商品配备温控设备或采用相应的措施,货到后即时存入冷藏、冷冻设施,保证商品陈列、销售与加工、运输环节形成的冷链不脱节。

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经营冷却肉、冷鲜禽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0℃-7℃。豆制品、半制成品销售应配备冷藏设施。

(九)监控设施

农贸市场应按照治安设施的规范要求,多角度、全方位安装数字红外摄像头。在办公场所设置集中监控显示屏,并安排人员值守。监控录像资料应至少保留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挪作他用。

(十)信息化设施

农贸市场建立信息化网络系统,配置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接入互联网并将使用端口配置到可能使用区域。

商户因从事网络交易等原因需要接入互联网的,市场应提供支持,场内应提供免费无线网络服务,支持移动支付功能。

农贸市场应配置相应的电子屏和触摸屏,使用智慧计量系统,实现证明信息、价格信息、检测信息、溯源信息等管理信息的电子化公示和查询。

(十一)服务设施

农贸市场内应设立宣传栏、公告栏、市场服务管理办公室、消费者权益保护站或投诉电话,并安排专人管理。

农贸市场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制度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食品检测及食品预警信息,宣传食品安全知识。

六、商品管理

(一)商品准入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食品等商品的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商品购销台账、不合格商品下架、水电使用、安全、卫生、消防和疫情防控等方面做出约定。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建立经营者人员、车辆和商品准入档案并统一保管。每日记录经营者农产品的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进货日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并至少保留至经营者停止经营后6个月。

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冷链农产品追溯管理的规定,做好冷链农产品进货和销售记录,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保留每日商品相关票证票据等商品台账或信息。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接入食品追溯体系,并安排专人负责监督经营者商品信息接入食品追溯体系,每日更新商品信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采购来源不明商品的经营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有关产品的经营者,市场开办者应审查其经营资格,明确其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农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应按照《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把进货关,杜绝“三无”产品、活禽、野生保护动物植物等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进场。

(二)商品陈列

1.果蔬类

果蔬上柜销售前应经过加工整理,排列整齐,分类陈列。预包装果蔬应保持新鲜,排放整齐美观,方便销售。

2.鲜冻肉类

鲜肉经营鼓励设置品牌销售区,其经营场地内必须设有温控设施,其区域温度不高于25℃。当天交易剩余的鲜肉、分割肉须进行冷藏保质,保管时间根据季节确定。

肉类商品不得着地存放,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肉类销售中产生的不可食用肉应置于明显标识的容器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予以处理。

3.水产品类

冰鲜水产品柜台应在多孔不锈钢板上铺设散冰保鲜,并配置保鲜冷柜。

水发水产品和需清水暂养的贝类应放在专门的容器中陈列销售。

4.豆制品类

豆制品宜用保鲜柜展示,分类陈列、摆放整齐,内设冰箱、消毒灯、灭蝇灯、空调等设施,并设置预进消毒间。豆制品销售前后必须做好设施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未销售完的豆制品应放入冷藏设施中贮藏。

5.熟食品类

生、熟食品应通过隔间等形式分开放置。室内应配备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消毒设备,专用旋转或展示容器(具)、冷藏与空调等设施。配备专间或密闭的保温柜,有完善的防蝇、防鼠设施,做到无鼠、无蝇侵害。

6.酱腌菜类

直接入口的酱腌菜应加盖销售,并配备防蝇、防鼠设施,做到无鼠、无蝇侵害。

7.包装

农贸市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他限塑、禁塑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定期向商务等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

禁止销售、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袋,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实施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

熟食及直接入口的食品、腌制品应使用食用盛器,不应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塑料袋。

肉、鱼、豆制品、腌制品及熟食卤品应采用食品袋包装。与果蔬直接接触的固定胶带应选用无违规化学添加剂,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

七、食品安全管理

(一)组织机构

农贸市场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市场开办者相关负责人担任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为市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主要职责:

1.负责建立落实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提高全员食品安全意识和政策法规素质,督促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全体员工落实食品安全措施;

3.及时制止和纠正不安全食品经营行为,整改和消除各类食品安全隐患;

4.处置市场食品安全应急情况,对本市场食品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食品安全管理员主要职责:

1.负责实施食品质量检验,查验进场票、证,登记有关食品安全管理账册;

2.负责协助监督市场内部食品安全制度的具体落实。

(二)工作制度

农贸市场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机制。

农贸市场显著位置应公布市场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人、管理员工作职责、安全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投诉电话,加强对食品安全责任人的社会监督。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与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疫情防控等承诺书和责任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八、公共卫生及环境卫生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防控、公共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市场负责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农贸市场应加强经营者健康监测,对从业人员健康状态进行登记和风险排查。

农贸市场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 14881 的要求。应建立健全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农贸市场应保持干净整洁、无积水、无垃圾堆积、无乱吊挂、无乱张贴等现象。

农贸市场垃圾应分类管理,配备足够加盖密闭果蔬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设置垃圾收集点标识牌,垃圾桶摆放整齐、外观整洁、功能完好。

农贸市场应加强市场公共厕所管理和维护,保持采光、照明、通风良好,无明显异味。厕所地面无积水、积污,墙面、洗手池、台面、镜面清洁干燥。定期开展卫生清扫、通风和消毒处理。

九、经营秩序管理

(一)制度管理

农贸市场应设置专门的市场管理机构,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

农贸市场实行岗位目标管理,配备安全生产、市场秩序、环境卫生、车辆停放、食品安全、商品检测、台账资料、价格监测、信息宣传、设施设备、计量管理、消防安全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证照管理

农贸市场实行统一亮照经营。市场经营者统一悬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含健康证)等相关合法有效证照。

农贸市场经营者不得非法转让证照,不得擅自改变商位摊位用途。

(三)价格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并常态化使用智能管理系统,实现智能支付、交易溯源、计量管理、价格公示、价格监测和价格数据共享传输。

农贸市场销售各类商品应按国家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

农贸市场包装类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产地、零售价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农贸市场应每日采集主要农产品价格和产地等信息,并在市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四)计量管理

农贸市场应做好计量综合管理,建立计量制度、计量器具更新维护、日常抽检、台账管理、登记造册,督导经营者正确合法使用、维护计量器具。

农贸市场应设置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公平秤,并定期送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

(五)消费者维权管理

农贸市场应设立“消费者权益服务站”,建立健全消费投诉处理制度,鼓励、引导农贸市场建立先行赔付制度。

(六)诚信经营管理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建立相关的信用管理制度,倡导经营者诚信经营,禁止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不欺骗消费者。禁止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禁止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开展经营者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奖惩机制,对信用良好的和失信的经营者实行奖惩。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积极开展诚信经营、安全卫生、健康文明、活禽禁售、禁限塑等宣传教育活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诚信、安全、平安市场等评定工作。

(七)公益文明服务

农贸市场应在不少于2处显著位置展示公益广告,公益广告大小、内容、色调等应与市场规模、城市景观风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风尚等有机融合。

农贸市场应提倡文明服务,从业人员文明用语、礼貌待人、规范服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督促经营者和场内消费者注重文明素质,具体表现为:

1.无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现象;

2.无乱扔杂物、车窗抛物现象;

3.无随地吐痰现象;

4.无损坏或躺卧公共设施现象;

5.无不文明养宠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