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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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明确农贸市场管理责任,规范农贸市场行为,维护农贸市场秩序,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湖南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贸市场是指在市城区有固定场地和相应设施,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肉禽蛋、果品等农产品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具有公益性质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的农贸市场(含批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市市场服务中心所属市场由市商务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市场秩序管理

   第四条新建、改造农贸市场须按国家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和管理规范》实施,农贸市场内除自产自销区外,所有摊位为有偿使用。

    第五条 按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修建的城区农贸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擅自将农贸市场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国土、房管、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颁发证照。因城市建设等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本着拆一 还一、先建后拆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农贸市场开办(经营)者为农贸市场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场的管理和安全工作负总责。并做好如下具体工作:

  (一)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市场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的姓名、职责、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与农贸市场经营户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户档案。

  (三)在农贸市场主要出入口墙面设置公示栏。公示摊位布局示意图、农贸市场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市场秩序、环境卫生、食品安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信息宣传和设施设备检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市场要设置明确的出入口标志牌和消防安全疏散等指示标志。

  (四)农贸市场应当在市场内划出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自产自销专用区域,农民出售自产的农产品须到农贸市场的自产自销区经营。

  (五)农贸市场内摊位设置应合理布局、分区经营。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

  (六)在农贸市场内设立服务室(台)、公平秤、投诉电话等。配备电子监控系统、电子显示屏,并有专人负责,及时发布商品指导价格,方便消费者购物。

  (七)经营面积在1000㎡以上的农贸市场必须在市场内设置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履行入场农产品质量的安全检测责任,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不准入场销售。经营面积在1000㎡以下的农贸市场应就近挂靠到有检测能力的农贸市场进行农产品质量检测。

  (八)农贸市场内必须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市场管理工作责任制,在市场开放期间,必须有管理人员跟班服务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并佩戴证件上岗,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市场环境卫生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责。市场收市后,应安排相应的值班人员。

  (九)维护农贸市场卫生,随时保持市场整洁有序。应按实际情况配备市场保洁员。原则上按市场经营面积每500㎡配备1名保洁人员。农贸市场在开放时间内要有专人负责保洁,做到地面无垃圾、无杂物、无污水;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好,排放通畅;每天收市后,必须对市场全面清扫一次,每周至少冲洗一次。

  (十)活禽销售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区域,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十一)做好安全工作。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配备专(兼)职人员每天对市场消防进行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市场内各项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十二)配合和支持相关职能部门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经营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市场开办经营者的统一管理。

  (二)做到亮证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三)按约定地点经营,遵守市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商品应分类陈列,摆放规范整齐。

  (四)搞好自已门店或摊位的卫生,并落实门前“三包”卫生责任制。

  (五)做到“十不许”:不许占道经营,不许乱丢垃圾,不许乱停乱摆,不许乱搭乱挂,不许欺行霸市,不许短斤少两,不许出售不合格产品,不许哄抬物价,不许损坏公物,不许在市场内宰杀猪狗羊等大型牲畜。

  (六)经营熟食及半成品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措施,不得露空售卖。从业人员要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有健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