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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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817365-1/2020-52826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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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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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
文 号:琼府办〔2020〕9号发布日期: 2020-02-17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海南省“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加强常年“菜篮子”建设,稳定“菜篮子”价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市发〔2017〕1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落实稳定菜价十项措施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41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考核各市县政府落实“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及开展的各项保供稳价工作。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市县政府,各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市县“菜篮子”保供稳价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重点考核与全面推进相结合、自评自查与综合评定相结合、过程监管与结果考评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由省稳定“菜篮子”价格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稳价办)组织实施。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省稳价办成员单位,负责考核各市县政府“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六条 每年对各市县政府落实“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及开展的各项保供稳价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满分为100分,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市县政府对“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形成自查报告。
(二)实地考核。考核组对各市县政府进行实地考核,形成考核报告。
(三)综合评定。省稳价办对各考核组的考核报告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等级,形成综合考核报告报省政府。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由省稳价办向各市县政府通报,并抄送省委组织部。
第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安排“菜篮子”资金和政策时将给予优先扶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排名末两位的市县政府,由省稳定“菜篮子”价格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该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章 生产能力
第九条 蔬菜面积。指供本地市场消费为主的常年蔬菜基地的种植面积。主要考核市县推进常年蔬菜基地建设,完成常年蔬菜基地建设任务;扩大大棚常年蔬菜基地的面积,实现大棚常年蔬菜基地面积占常年蔬菜基地总面积10%以上。严格监督管理常年蔬菜基地,蔬菜种植率60%以上;叶菜种植面积占常年蔬菜基地种植面积65%以上;大棚设施夏秋季叶菜种植占大棚基地面积50%以上。
第十条 蔬菜产量。指市县常年蔬菜基地生产蔬菜的产量。主要考核合理规划种植,提高种植技术水平,蔬菜产量不断提高,实现自给率70%的目标。
第十一条 猪肉产量。指市县猪肉产量。主要考核市县政府完成省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生猪生产和猪肉市场价格调控任务情况,提高本地生猪自给能力,保障市场供应,稳定猪肉市场价格。
第三章 市场流通能力
第十二条 批发市场规划布局。指本市县政府对“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规划实施。
第十三条 批发市场建设。指“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情况。主要考核完成“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任务,“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市场管理规范、收费合理、流通渠道顺畅以及具有公益性等情况。公益性是指政府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建立保供稳价机制等方式参与“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和改造。
第十四条 零售网点密度。指每个行政社区(设区城市以城区范围内居委会为单位,不设区的市县以乡镇为单位)平均建有的“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数量。主要考核市县政府完成每个行政社区建设“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任务,推进平价销售网点、平价市场、平价商店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性销售末端网点建设及新建小区将建设公益性菜店作为公共服务设施进行配套建设情况。“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农产品社区直供店(点)等。
第十五条 “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建设。指根据市县“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蔬菜和肉类)和储备量,建立规范可行的储备制度。
第四章 调控保障能力
第十六条 “菜篮子”保供稳价调控政策。指市县制定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市场流通、消费者补贴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调控政策。生产扶持政策指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性保险、种植补贴和产量奖励等方面的政策;市场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冷链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对接等政策;消费者补贴政策指当价格过高时实施减免进场费、发放低收入人群补贴等政策;应急调控预案指市县政府制定“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
第十七条 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发布平台建设。指市县“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根据本市县产销实际情况,建立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主要“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队伍;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开展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
第十八条 “菜篮子”保供稳价管理体系建设。各市县政府成立稳定“菜篮子”价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且配置专职人员。市县政府把“菜篮子”保供稳价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专门工作方案,压实各部门“菜篮子”保供稳价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扎实推进各项保供稳价工作。市县政府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对“菜篮子”保供稳价工作的安排部署,扎实推进省政府“菜十条”、年度保供稳价重点工作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对“菜篮子”保供稳价工作的指示批示,并按要求及时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第五章 市场、质量安全和稳价监管能力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服务建设。指市县“菜篮子”产品交易市场监管、服务和建设情况。主要考核市县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农贸市场、超市等农副产品交易的良好秩序;在主要农贸市场推行明码标价,规范交易行为;在市场设立平价菜销售摊位;为农民进城卖菜提供便捷服务;打击“菜霸”及各种类型欺行霸市、囤积居奇、操控物价、恶意涨价、缺斤短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市县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主要考核市县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指市县政府抽检辖区内“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总体合格率。
第二十三条 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情况。指市县肉类和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抽查市县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追溯体系覆盖率。
第二十四条 稳定“菜篮子”价格水平。指市县“菜篮子”价格水平和涨幅情况以及基本蔬菜品种价格区间管理情况。
第六章 加分项
第二十五条 加分项。在考核年度内创造“菜篮子”保供稳价先进经验,并得到普遍推广,为“菜篮子”保供稳价发挥了积极作用的,给予加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被考核市县政府对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经调查核实后取消考核成绩,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稳价办其他成员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各项考核指标计算方法和评分标准,细化考核流程和要求,确保考核工作公平公正。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菜篮子”市县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7〕1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