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荣县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和《荣县城区过渡性农贸市场及周边区域管理办法》的通知(荣县府发〔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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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荣县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和《荣县城区过渡性农贸市场及周边区域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净化市场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争创省级文明、卫生、环保模范县城,现将《荣县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和《荣县城区过渡性农贸市场及周边区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荣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8日    
  
荣县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荣县城区农贸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提高农贸市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县“三创联动”工作的要求,结合荣县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荣县城区内开办、经营农贸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农产品交易和提供服务,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用于销售疏菜、水果、水产品、家禽、肉类、熟食、副食干杂(含粮油、禽蛋、食品、杂货、干货) 等农产品和副食品,以零售经营为主的固定买卖交易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以下统称:市场业主), 是指依法开办、经营农贸市场的投资者。从事农贸市场物业经营管理,出租农贸市场场地和设施获取租金,代表农贸市场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第五条 农贸市场是社会公益性、民生性的重要商业配套公共设施,与城乡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旭阳镇人民政府、青阳街道、梧桐街道要列入公共基础设施管理。
  第六条 农贸市场的创文创卫工作经费及市场日常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负责, 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三级网络”管理体制,依照各自职能职责及本办法负责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农贸市场业主负有本市场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责,有义务为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有序、舒适的购物环境。
  第九条 市场业主应严格执行农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职责,责任到人,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农贸市场日常监管部门签订《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市场业主职责,落实规范管理措施;
  (二)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三)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设立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督促市场内经营者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设置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
  (五)督促经营者对销售的农副产品及商品按质论价、明码标价;
  (六)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农副产品准入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
  (七)农贸市场应设立市场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配备足额市场管理人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统一佩证上岗。
  第十条 市场业主要履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签订相关协议与台帐档案。建立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设置规范的市场农副产品档案柜,建立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档案;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查验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当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四)做好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在市场内要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和人员,开展对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自查、自检,抽查检测结果应当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五)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购销制度。以协议方式或督促场内经营者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畜禽屠宰场、水产养殖信誉良好的生产、加工企业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农副产品进入市场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农副产品的质量安全;
  (六)建立农产品清洁入市制度。督促经营者对蔬菜类农副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做基本的清洁处理,去除泥土、黄叶、烂叶等,最大限度地减少进场垃圾数量;
  (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农副产品及其它商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样检查时,市场业主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便利,使抽样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市场业主按规定做好治安、消防、建(构)筑物安全等相关工作:
  (一)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协助市场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巡查、巡视,维护市场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市场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市场内外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闭路监控设备;
  (二)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做到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四)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构)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五)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私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十二条 市场业主要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
  (一)市场业主要负责市场内外责任区内的保洁工作,制定完善的清洁制度,按规定配备足额的保洁人员,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收集容器,公厕达到二类以上建设标准。市场内外做到每日定时清扫、常态保洁,保持立面、地面整洁,无积水,垃圾日产日清,做好定期消毒,完善“四害”综合防护设施。辖区镇(社区)、街道办事处要收集和反馈群众意见, 负责监督、管理和落实;
  (二)农贸市场内要严格进行划行归市、划线归区、分类明确、标识清晰、摆放规范,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摊、乱搭建、乱张贴行为;
  (三)市场业主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书中须明确经营者的摊位及周边的环境卫生责任和各类摊位的相关要求,把卫生状况记录进经营者档案,并开展文明商户评比,建立激励约束制度;
  (四)市场业主要落实农贸市场“门前五包”责任制,着力管控好门前环境卫生秩序、交通秩序,禁止摊位乱设乱摆、车辆乱停乱放,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五)督促畜禽白条肉品经营者保持摊位卫生整洁,地面、立面不得见屎、尿、毛、血等废弃污染物。
  第十三条 市场业主要建立农贸市场经营者诚信经营档案,对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经查实的,帮助消费者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或向消费者先行赔偿,再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追偿。
  第十四条 市场业主要开展场内经营者法律、法规宣传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和完善自律制度,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行业协会或市场业主委员会,并组织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市场业主应明确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的质量安全责任,督促指导开展商品质量安全及服务承诺制,鼓励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商,对不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商者实施惩戒。
  第十六条 市场业主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的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设施设备的维护,保持市场内设施设备的完好。


第三章 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市场内经营者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场内经营者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做到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二)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应当实行按质论价、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遵守市场内门(摊)前“三包”责任制和限塑管理规定,不得占道、扩摊经营,不得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张贴、乱丢乱扔和乱停乱放车辆,不得从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六)遵守市场内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内的经营者要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设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查验供货者的有关许可证件和产品合格证明;
  (二)经营鲜猪肉等肉品必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并在摊位明显位置悬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严禁售卖私屠滥宰和来路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经营者应配备冷藏保鲜设备,保证肉品质量;
  (三)经营须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的,应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合格证明;
  (四)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配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保鲜设备;熟食摊位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须持有《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有效的《健康证》,应使用专用食品夹选取熟食制品;
  (六)经营者不得销售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
  (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农副产品及其它商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时,被抽查经营者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农副产品自产自销经营者应在市场内指定区域进行交易,遵守市场管理规定。农贸市场内应按规定设置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荣县府发〔2018〕39号)文件的规定, 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三级网络”管理体制,理顺县、镇(街道)、社区对农贸市场的分级管理关系,明确职能职责。       
  (一)旭阳镇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梧桐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农贸市场监督与管理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协调、督促、落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管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以下简称创文创卫)工作,将农贸市场监管和创文创卫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管理;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日常管理,成立城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所,抽调执法人员和农贸市场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农贸市场管理办公室,落实经费,开展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创文创卫和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三)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本社区农贸市场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协助维护好创文创卫和市场经营秩序管理,督促业主做好农贸市场防病、防疫、除“四害”等基础工作,发现和报告社区内各类违反农贸市场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县级相关部门对农贸市场管理的职责:
  1、县商务局负责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与改造规范,按照规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农贸市场功能进行验收和考核;
  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农贸市场日常监管,制定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创建文明集市、诚信市场。履行相关法定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 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监管和安全监管;
  3、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农贸市场内外环境卫生执法管理,督促指导旭阳镇、青阳街道、梧桐街道和市场业主加强市场内卫生管理;
  4、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贸市场内卫生疫情的防控和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5、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开展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农贸市场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农贸市场污染排放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6、县公安局负责农贸市场治安和机动车的停放监督管理;
  7、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农贸市场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依法查处市场经营者有关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8、县国投公司负责督促所辖国有农贸市场业主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模范履行市场业主主体责任;
  9、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贸市场农产品、畜牧品、家禽等县内生产供给方的质量安全监管和案件查处;
  10、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城区农贸市场创文创卫和日常监管工作相关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按照创文创卫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及《自贡市农贸市场创文创卫简明操作手册》的标准及内容,全面建立和落实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卫生保洁、划行归市、商品归类、管理监督“五到位”工作制度,长期保持和巩固农贸市场创文创卫各项工作效果。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五章  问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农贸市场创文创卫工作中敷衍应付、行动迟缓、推诿扯皮、组织不力、履责不到位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农贸市场管理中,有拒绝、阻扰和防碍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农贸市场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贸市场业主对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与辖区政府签订的责任书的约定,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济处罚、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场镇农贸市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由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荣县城区过渡性农贸市场及周边区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荣县城区农贸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提高农贸市场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县“三创联动”工作的要求,结合荣县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荣县城区内开办、经营过渡性农贸市场,在市场内及周边区域从事农产品交易和提供服务,对过渡性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过渡性农贸市场,是指根据城市管理规划,为满足市民基本生活物资采购需求而设置的基础设施达不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拟待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周边区域指邻近市场周围存在临时市场交易行为的便民摊区等区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以下统称:市场业主), 是指依法开办、经营过渡性农贸市场的投资者。从事农贸市场物业经营管理,出租农贸市场场地和设施获取租金,代表农贸市场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第二章  市场内经营管理

  第五条 农贸市场业主负有本市场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责,有义务为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有序、舒适的购物环境。
  第六条 市场业主应严格执行农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职责,责任到人,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农贸市场日常监管部门签订《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市场业主职责,落实规范管理措施;
  (二)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设立消费者投诉服务站,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投诉服务站应设立投诉电话和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根据投诉的具体情况,协助、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 
  (四)督促市场内经营者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
  (五)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明显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有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包括:经营者的证照情况、违法违章记录、市场管理制度、农副产品准入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等;
  (六)农贸市场均须根据相关规定,配备足额市场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统一佩证上岗。
  第七条 市场业主要履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签订相关协议与台帐档案。建立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农副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农副产品的退市、追溯、召回、退货等条款,督促其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农副产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二)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查验重要农副产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产地证明,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经检测合格方可销售的农副产品的检测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禁止入场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应当立即要求经营者停止销售,报告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四)建立农产品清洁入市制度。督促经营者对蔬菜类农副产品在进入市场前做基本的清洁处理,去除泥土、黄叶、烂叶等,最大限度地减少进场垃圾数量;
  (五)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农副产品及其它商品质量安全进行抽样检查时,市场业主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便利,使抽样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八条 市场业主按规定做好治安、消防、建(构)筑物安全等相关工作:
  (一)市场管理人员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巡查、巡视,维护市场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市场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市场内外应当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闭路监控设备;
  (二)建立健全过渡性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专兼职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做到有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三)配备齐全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四)定期检查过渡性农贸市场建(构)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
  (五)严禁商住混用、使用明火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私拉乱接电线等行为。
  第九条 市场业主要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
  (一)市场业主要负责市场内责任区内的保洁工作,制定完善的清洁制度,按规定配备足额的保洁人员,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收集容器,公厕达到二类以上建设标准。市场内外做到每日定时清扫、常态保洁,保持立面、地面整洁,无积水,垃圾日产日清,做好定期消毒,完善“四害”综合防护设施;
  (二)过渡性农贸市场内要严格进行划行归市、划线归区、摆放规范,保持市场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摊、乱搭建、乱张贴行为;
  (三)市场业主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书中须明确经营者的摊位及周边的环境卫生责任和各类摊位的相关要求;
  (四)市场业主要落实农贸市场“门前五包”责任制,着力管控好门前环境卫生秩序、交通秩序,禁止摊位乱设乱摆、车辆乱停乱放;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执法工作;
  (五)督促畜禽白条肉品经营者保持摊位卫生整洁,地面、立面不得见屎、尿、毛、血等废弃污染物。
  第十条 市场业主应明确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的质量安全责任,督促指导开展商品质量安全及服务承诺制,鼓励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商。


第三章 市场内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市场内经营者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市场内经营者要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做到依法经营、文明经商、礼貌待客、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二)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应当实行按质论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遵守市场内门(摊)前“三包”责任制和限塑管理规定,不得占道、扩摊经营,不得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张贴、乱丢乱扔和乱停乱放车辆。
  (六)遵守市场内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市场内的经营者要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设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查验供货者的有关许可证件和产品合格证明;
  (二)只能在市场内经营鲜猪鸡鸭兔等畜禽肉品和水产品,不得在市场周边区域经营,未达到条件不得在市场内宰杀活禽活畜;经营鲜猪肉必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并在摊位明显位置悬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严禁售卖私屠滥宰和来路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经营者应配备冷藏保鲜设备,保证肉品质量;
  (三)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四)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应配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保鲜设备;熟食摊位应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应分开存放;从业人员须持有《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和有效的《健康证》,应使用专用食品夹选取熟食制品;
  (五)经营者不得销售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
  (六)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农产品及其它商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时,被抽查经营者要积极配合相关工作,不得拒绝。
  第十三条  农副产品自产自销经营者应在市场内指定区域进行交易,遵守市场管理规定。过渡性农贸市场内应按规定设置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域。
  
第四章 市场周边区域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市场周边便民摊区本着“以人为本、堵疏结合、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尽量减少占用公共资源,不得占压消防通道和人行盲道。经营范围仅限于蔬菜、水果、干鲜等,以农民自产自销为主。
  第十五条 市场周边便民摊区的设置地址由有关部门现场勘定,县人民政府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划定区域,明确摊区占用城市道路或空间的条件、地点、摊位数以及设置时限等。
  第十六条 市场周边便民摊位设置要求:
  (一)自产自销摊担长1.2米*宽1米,熟食长2米*宽1米,蔬菜、水果、干鲜等长3米*宽1米;                           
  (二)只能利用人行道摆放,且预留盲道和必要行人通道,不得下街占用道路、车行道。
  第十七条市场周边便民摊区应当做到:
  (一)定点定位,摆放有序;
  (二)确定专职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管理人员要维护摊区正常的经营秩序,保洁人员要对摊区实行全天候保洁,及时清运垃圾,喷药杀蝇,灭除“四害”,确保环境卫生整洁;
  (三)各摊主必须设置垃圾收集袋(桶),菜叶、果皮放入垃圾桶内,保持地面干净;
  (四)各摊主自觉维护便民摊群点占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好无损;
  (五)城市建设、管理需要或周围已经建成正规集贸市场时,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无条件予以取缔;
  (六)市场周边便民摊区经营者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服从日常管理。管理部门或单位每天对便民摊区巡查不少于4次,对2次不符合管理标准和要求的摊主予以取缔。
  第十八条市场周边摊位卫生要求:
  (一)摊位周边1米范围内卫生由摊主负责保洁;
  (二)产生垃圾在地面不得超过5分钟,做到即产即扫(收);
  (三)收集到的垃圾及时交由环卫人员清运,不得擅自处理、随处乱扔。
  第十九条 市场周边便民摊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明锅亮灶餐饮活动;
  (二)销售鲜肉、现活家禽家畜宰杀及鲜成品、水产品;
  (三)乱搭乱建棚伞、砖混或钢结构等设施;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行为;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 市场周边经营户车辆必须在停车位内规范有序停放,朝向一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荣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荣县府发〔2018〕39号文件的规定, 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三级网络”管理体制,理顺县、镇(街道)、社区对农贸市场的分级管理关系,明确职能职责。       
  (一)旭阳镇政府、青阳街道办事处、梧桐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农贸市场监督与管理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协调、督促、落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管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以下简称创文创卫)工作,将农贸市场监管和创文创卫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管理;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日常管理,成立城区农贸市场监督管理所,抽调执法人员与各市场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各市场管理办公室,落实经费,开展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创文创卫和日常综合管理工作;
  (三)各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本社区农贸市场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协助维护好创文创卫和市场经营秩序管理,督促业主做好农贸市场防病、防疫、除“四害”等基础工作,发现和报告社区内各类违反农贸市场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县级相关部门对农贸市场管理的职责:
  1、县商务局负责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与改造规范,按照规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农贸市场功能进行验收和考核;
  2、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农贸市场日常监管,制定城区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创建文明集市、诚信市场。履行相关法定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畜产品、水产品) 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监管和安全监管。
  3、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农贸市场内外环境卫生执法管理,督促指导旭阳镇、青阳街道、梧桐街道和市场业主加强市场内卫生管理。牵头对市场周边便民摊区的市场秩序和环境卫生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贸市场内卫生疫情的防控和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5、自贡市荣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督促开展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农贸市场落实环境影响评价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农贸市场污染排放监管,依法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6、县公安局负责农贸市场及周边区域治安和机动车的停放监督管理;
  7、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检查、考核农贸市场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依法查处市场经营者有关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8、县国投公司负责督促所辖国有农贸市场业主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模范履行市场业主主体责任;
  9、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贸市场农产品、畜牧品、家禽等县内生产供给方的质量安全监管和案件查处;
  10、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城区农贸市场创文创卫和日常监管工作相关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责任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按照创文创卫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及《自贡市农贸市场创文创卫简明操作手册》的标准及内容,全面建立和落实过渡性农贸市场基础设施、卫生保洁、划行归市、商品归类、管理监督“五到位”工作制度,长期保持和巩固农贸市场创文创卫各项工作效果。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对过渡性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舆论监督。
第六章  问责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农贸市场创文创卫工作中敷衍应付、行动迟缓、推诿扯皮、组织不力、履责不到位的部门、单位或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开展农贸市场及周边区域管理中,有拒绝、阻扰和防碍公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农贸市场及周边区域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贸市场业主对本办法的规定不履行或者履行不到位,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与辖区政府签订的责任书的约定,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经济处罚、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及周边区域经营户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