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加强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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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加强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专项工作组:

为加强农贸市场规范管理,切实解决农贸市“脏乱差”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防指发〔202095号)和市委、政府工作部署,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农贸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各司其职、全面达标”原则,按照“产品安全、经营有序、环境整洁、管理规范”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属地、相关部门、市场开办者及经营者责任,下狠手、出重拳,打一场农贸市场及周边专项整治攻坚战,着力解决经营秩序混乱、环境卫生脏差、安全风险突出等问题,打造一批精品示范市场,提高农贸市场日常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以经营食用农畜产品和食品的农贸市场,以及早夜市、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杂店等。

三、主要任务及职责分工

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统筹推进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各旗县市区、苏木镇政府严格落实对农贸市场及早夜市、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杂店的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督促市场开办者严格履行在硬件配套设施、消防安全、环境卫生、食品安全、规范经营、落实自律制度等方面的主体责任。

(一)监督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农贸市场明确市场管理负责人,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查验入场食用农畜产品和食品的可溯源凭证和合格证明,留存查验记录。市场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摊位须亮证亮照经营,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相关记录及时、内容规范,信息全面,保证食品(食用农畜产品)可追溯;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经营环境干净整洁。监督市场开办者建立食用农产品快检室,配备快检设备,开展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对不能提供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含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经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测结果及时在市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和大型商超之间信息共享。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市场内食用农产品进行不定期监督抽检,并公布抽检结果。(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农牧局)

(二)坚决杜绝在农贸市场内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严厉查处。(责任单位:林草局)

(三)加强对活禽销售市场的监管,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严禁在农贸市场内现场宰杀和销售活禽。(牵头单位:农牧局,配合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全面排查整治农贸市场及其门店、摊位的环境卫生,着力解决环境卫“脏乱差”、安全隐患多的问题。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严格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等法规制度要求,健全完善卫生保洁制度并有效落实。重点完善市场内给排水、排污设施,对照市场建设标准,整治排水设施不达标的问题,确保完备好用、定时清洁,地面硬化平整,便于清理、不得积水,特别是水产、生鲜区产生的污水能够及时有效无害化处理,避免发生环境污染等问题。(牵头单位:住建局,配合单位:商务局、卫健委、市场监督管理局)

(五)指导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升级改造。指导和推进农贸市场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市场内所有商品要划行归市,门店和摊位摆放整齐、分门别类、卫生整洁,清理场内占道经营、私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排乱倒、店外随意摆摊设点、车辆乱停乱放等现象。(牵头单位:商务局,配合单位:住建局)

(六)监督市场开办者有效设置和使用相应的消毒、盥洗、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的设备或防护设施,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严格按照从业规范,佩戴一次性防飞沫透明口罩及一次性手套。指导农贸市场做好环境消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疫情防控措施落实等工作,做好相关检测工作,督促深入落实爱国卫生运动各项要求。(牵头单位:卫健委,配合单位: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加强对农贸市场消防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建立好消防安全监管记录,对市场进出消防通道进行彻底规范整治,排除一切隐患。(责任单位:应急管理局)

(八)全面开展早夜市、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杂店的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落实原料进货、食品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要求。严把许可和备案准入关,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经营条件不达标或整改不到位的,须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坚决予以取缔。(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坚决取缔在农贸市场周边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现象;引导和规范流动摊贩在农贸市场、农村集市和城区早夜市等划定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清理规范住宅小区门口食品流动摊点、占道经营行为。(责任单位:住建局,配合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有效解决市场周边车辆乱停乱放等问题,对严重影响交通秩序的流动摊点、马路市场,依法予以清理,防止对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正常出行造成影响。(责任单位:公安局)

(十一)加大对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超标、畜产品违禁药物滥用和兽药残留超标、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的整治。(牵头单位:农牧局,配合单位: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二)对在市场抽查和检验中发现的影响或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在坚决清除出市场的同时,要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场所,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大力整治和规范市场内未取得许可、备案资质,经销假冒伪劣、过期食品、违法添加制售食品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公安局、农牧局)

(十三)加强行刑衔接,进一步健全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查联动、案件协查等工作机制。坚持重拳出击、重典治乱,集中查办一批违法犯罪典型案件,对不配合专项整治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依法依规处理,提升整治活动震慑力。(牵头单位: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农牧局)

(十四)将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各旗县市区政府年度绩效考评,包联责任人包联农贸市场工作成绩纳入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建立考核的长效机制,制定农贸市场包联年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每年年中、年末进行两次测评。(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配合单位:市考核办、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五)加强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相关企业等各界社会代表进行测评打分。充分利用媒体资源,畅通群众舆论监督渠道,加大对农贸市场专项整治过程中经营秩序、环境卫生、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曝光力度,营造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舆论监督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81日开始至1030日结束。

(一)自查自改阶段(81—815日)。组织农贸市场、早夜市开办者及食品摊贩、小餐饮、小食杂店对照整治要求和相关标准进行自查自改。 

(二)督查整治阶段(816—1015日)。各地各部门要督导辖区内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整治工作计划、措施,明确标准和时限要求,跟踪督查整改,做到清查一个、整治一个、规范一个,可以在重点地区选择一批先行试点,建成示范市场,打造样板,带动其他地区农贸市场的专项整治工作,达到整体提升、全部达标的要求。

(三)总结验收阶段(1016—1030)。由市加强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检查验收,对整治规范验收合格的市场,加强督查,落实长效管理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对验收不合格的市场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属地政府,跟踪督办整改情况。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彻底解决农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巩固我市卫生城、文明城成果和推进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加强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作为当前重要任务,纳入工作日程。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责任人,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性强的整治工作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对设施条件简陋、环境脏乱差、安全隐患多的农贸市场进行改造提升,各旗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安排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二)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市旗两级包联责任人,负责协调本地区、本部门力量,监督市场开办者履行主体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任务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增强主动参与意识,加强相互间的支持、配合和协作,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在市场进出口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和专项整治宣传条幅、标语,宣传专项整治标准、目标、要求,动员经营者和消费者参与。同时,要组织新闻媒体对农贸市场专项整治中好的做法加以宣传,对整治工作不力的要予以曝光,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四)严格督查,严明奖惩。各地、各部门每周向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直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督促各旗县人民政府保质保量完成整治任务。在专项整治期间,市政府督查室将随时开展督导检查或明察暗访,适时通报检查结果。在专项整治结束后对重点旗县市区进行抽查评估。对整治不到位或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 通辽市加强农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 农贸市场专项整治任务清单

3. 农贸市场整治责任包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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