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市级专项经费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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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监规〔2020〕4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市级专项经费操作规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8日

  深圳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市级专项经费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市级专项经费的管理,规范补贴流程,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20〕3号)、《深圳市农产品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深经贸信息市场字〔2018〕547号)、《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市级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资助或奖励的资金分配、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各区政府(含大鹏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下同)对改造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进行专项审计;市市场监管局对各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投资金额、补贴金额进行复核;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下拨各区补贴资金。

  第四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农贸市场设施、设备改造,智能化建设,包括建安工程费,以及相关的设计、招投标等费用,不包括土地购置、建筑主体的新建、重建支出,以及人员费用等工作经费开支。

  第五条申请专项经费补贴的市场开办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

  (二)申请补贴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已经完成且验收通过;

  (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本操作规程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形。

  第六条市场开办单位应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完成且验收通过后,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本操作规程的要求,向各区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一)升级改造申报备案材料;

  (二)多方联合验收报告。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专项经费。

  第七条申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且未按时补正材料的;

  (三)2020年12月31日前未向各区政府进行升级改造申报备案的。

  第八条补贴资金采用“先建后补”的方式。各区政府按照规定选取具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对改造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进行专项审计,确定补贴资金金额,先行垫付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专项经费补贴资金,具体垫付补贴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各区政府拨付补贴资金后,定期汇总辖区内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贴情况,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申请市财政拨付补贴资金的报告、申请拨付资金市场汇总表、专项审计报告、区财政补贴拨付凭证及本操作规程第六条中申报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副本(复印件)等资料。

  第十条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规定对各区政府提交的拨付申请和有关资料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经市市场监管局复核,申请项目符合补助条件的,报市财政局拨付专项经费。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对各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补贴资金复核结果,按规定向各区政府拨付专项经费。

  第十三条市场开办单位利用虚假材料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由各区政府对市场开办单位按照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专项经费管理部门、相关申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经费的申报、审核、分配及下达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资金等行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十五条本操作规程自2020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